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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中院重審宣判“一地多賣”案

三亞一男子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進行“一地多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還多次非法轉賣,在案件訴訟期間企圖提起違法仲裁對抗國傢司法機關,甚至申請全體法官回避,挑戰法律權威。

近日,海南省三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宣判張欽“一地多賣”糾紛案,判決認為張欽擅自轉讓涉案土地,其與吳正物、胡永泉、中潤北京公司、李復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及航運三公司與祥榮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均為無效。

土地被查封仍多次非法轉賣

在三亞市吉陽區紅沙開發區有兩塊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地,現登記在三亞市航運總公司第三公司(簡稱航運三公司)名下。

2011年12月,三亞城郊法院因另案作出民事判決,將涉案土地使用權判歸張欽,該判決已生效。

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間,張欽將涉案土地使用權先後轉讓給吳正物和海南祥榮置業有限公司(簡稱祥榮公司),已收取吳正物轉讓金220萬元,並向祥榮公司借資3000萬元。

2012年4月,祥榮公司以未履行合同義務為由申請法院查封瞭涉案土地並以張欽為被告提起訴訟。

在案件訴訟期間,張欽於2012年11月、2014年1月再次先後將涉案土地分別轉讓給中潤聯華國際投資(北京)有限公司(簡稱中潤北京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胡永泉)和李復,張欽向中潤北京公司項目公司——中潤三亞公司借資681.6萬元,收取李復轉讓金4800萬元。

2014年、2015年,中潤北京公司和李復也以張欽為被告提起瞭訴訟,但李復隨後申請撤回瞭起訴,三亞中院依法對祥榮公司訴張欽,中潤北京公司訴張欽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合並為一案審理,並作出判決。張欽、祥榮公司均不服判決,上訴至海南高院。

海南高院二審審理期間,張欽與李復到海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海南省仲裁委員會在查明涉案土地“存在司法保全、查封”的情況下,仍於2015年10月組織雙方達成“張欽清除涉案兩塊土地使用權上存在的司法保全、查封等影響土地使用權過戶的障礙、將涉案土地過戶登記至項目公司金磚公司名下”的調解協議,該仲裁調解無視涉案土地糾紛正在法院審理和涉案土地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違反瞭法律規定,仲裁調解將涉案土地過戶至項目公司——海南金磚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金磚公司)名下。後李復向海口海事法院對該仲裁調解書強制執行,海口海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與此同時,海南高院以應當將案外人李復追加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案件訴訟為由,於2015年12月23日裁定將案件發回三亞中院重審。

利用違法仲裁對台中清化糞池推薦抗國傢司法機關

2017年12月20日上午9點,三亞中院正式開庭重審“一地多賣”糾紛案,由民一庭庭長李桂祥任審判長,審判員扆成塘、審判員范啟鵬、人民陪審員王芳、人民陪審員周媛媛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陳述等階段依次進行,各方當事人先後舉證、質證,庭審時間近12個小時。基於合議庭合議後認定的所有涉案合作開發協議效力與當事人主張的不一致,在向當事人釋明後給予各方當事人新的舉證期和答辯期,決定休庭。

2018年 1月5

日,案件再次開庭,並當庭宣判。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張欽主要實施瞭以下違法行為:一是在未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證的前提下,為謀取不當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一地多賣”,嚴重擾亂瞭社會經濟秩序。二是在涉案土地被依法查封後,不顧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將已被查封的涉案土地作為標的物,多次非法轉賣,與胡永泉、李復訂立合作開發協議。三是張欽與李復無視民事訴訟程序,在案件訴訟期間,涉案土地已被查封的情況下,申請仲裁,並達成仲裁調解,將正在訴訟中的涉案土地違法作出處理,侵害其他權利人的利益。

張欽的行為嚴重違反瞭我國法律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各級學校抽化糞池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鐵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土地不得轉讓;被司法機關裁定查封的土地,不得轉讓”的規定。張欽與李復的行為嚴重妨礙瞭民事訴訟程序,侵害瞭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三亞中院對海南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調解書不作為此案的判案依據。

三亞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拔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準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的規定,張欽擅自轉讓涉案土地,均不符合以上法定條件,其與吳正物、胡永泉、中潤北京公司、李復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及航運三公司與祥榮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均為無效,但航運三公司與祥榮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中有關借款、還款、計息等條款有效,張欽應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祥榮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件當事人為瞭達到個人目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一地多賣”,同時企圖利用違法仲裁對抗國傢司法機關,藐視國傢司法程序,並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多任法官回避,甚至申請三亞中院全院回避台中包通馬桶,運用各種手段,挑戰法律權威,妨礙案件正常審理,造成惡劣影響。

由於本案涉案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面廣,媒體廣泛關註,此次,三亞中院全面公開案件審理進程,廣泛邀請社會各界人士旁聽庭審,進一步保障群眾知情權,深化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實回應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關切與期待,全力踐行司法為民。


三亞一男子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進行“一地多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還多次非法轉賣,在案件訴訟期間企圖提起違法仲裁對抗國傢司法機關,甚至申請全體法官回避,挑戰法律權威。

近日,海南省三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宣判張欽“一地多賣”糾紛案,判決認為張欽擅自轉讓涉案土地,其與吳正物、胡永泉、中潤北京公司、李復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及航運三公司與祥榮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均為無效。

土地被查封仍多次非法轉賣

在三亞市吉陽區紅沙開發區有兩塊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地,現登記在三亞市航運總公司第三公司(簡稱航運三公司)名下。

2011年12月,三亞城郊法院因另案作出民事判決,將涉案土地使用權判歸張欽,該判決已生效。

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間,張欽將涉案土地使用權先後轉讓給吳正物和海南祥榮置業有限公司(簡稱祥榮公司),已收取吳正物轉讓金220萬元,並向祥榮公司借資3000萬元。

2012年4月,祥榮公司以未履行合同義務為由申請法院查封瞭涉案土地並以張欽為被告提起訴訟。

在案件訴訟期間,張欽於2012年11月、2014年1月再次先後將涉案土地分別轉讓給中潤聯華國際投資(北京)有限公司(簡稱中潤北京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胡永泉)和李復,張欽向中潤北京公司項目公司——中潤三亞公司借資681.6萬元,收取李復轉讓金4800萬元。

2014年、2015年,中潤北京公司和李復也以張欽為被告提起瞭訴訟,但李復隨後申請撤回瞭起訴,三亞中院依法對祥榮公司訴張欽,中潤北京公司訴張欽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合並為一案審理,並作出判決。張欽、祥榮公司均不服判決,上訴至海南高院。

海南高院二審審理期間,張欽與李復到海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海南省仲裁委員會在查明涉案土地“存在司法保全、查封”的情況下,仍於2015年10月組織雙方達成“張欽清除涉案兩塊土地使用權上存在的司法保全、查封等影響土地使用權過戶的障礙、將涉案土地過戶登記至項目公司金磚公司名下”的調解協議,該仲裁調解無視涉案土地糾紛正在法院審理和涉案土地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違反瞭法律規定,仲裁調解將涉案土地過戶至項目公司——海南金磚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金磚公司)名下。後李復向海口海事法院對該仲裁調解書強制執行,海口海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與此同時,海南高院以應當將案外人李復追加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案件訴訟為由,於2015年12月23日裁定將案件發回三亞中院重審。

利用違法仲裁對抗國傢司法機關

2017年12月20日上午9點,三亞中院正式開庭重審“一地多賣”糾紛案,由民一庭庭長李桂祥任審判長,審判員扆成塘、審判員范啟鵬、人民陪審員王芳、人民陪審員周媛媛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陳述等階段依次進行,各方當事人先後舉證、質證,庭審時間近12個小時。基於合議庭合議後認定的所有涉案合作開發協議效力與當事人主張的不一致,在向當事人釋明後給予各方當事人新的舉證期和答辯期,決定休庭。

2018年 1月5

日,案件再次開庭,並當庭宣判。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張欽主要實施瞭以下違法行為:一是在未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證的前提下,為謀取不當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一地多賣”,嚴重擾亂瞭社會經濟秩序。二是在涉案土地被依法查封後,不顧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將已被查封的涉案土地作為標的物,多次非法轉賣,與胡永泉、李復訂立合作開發協議。三是張欽與李復無視民事訴訟程序,在案件訴訟期間,涉案土地已被查封的情況下,申請仲裁,並達成仲裁調解,將正在訴訟中的涉案土地違法作出處理,侵害其他權利人的利益。

張欽的行為嚴重違反瞭我國法律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鐵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土地不得轉讓;被司法機關裁定查封的土地,不得轉讓”的規定。張欽與李復的行為嚴重妨礙瞭民事訴訟程序,侵害瞭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三亞中院對海南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調解書不作為此案的判案依據。

三亞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拔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準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的規定,張欽擅自轉讓涉案土地,均不符合以上法定條件,其與吳正物、胡永泉、中潤北京公司、李復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及航運三公司與祥榮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均為無效,但航運三公司與祥榮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中有關借款、還款、計息等條款有效,張欽應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祥榮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件當事人為瞭達到個人目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一地多賣”,同時企圖利用違法仲裁對抗國傢司法機關,藐視國傢司法程序,並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多任法官回避,甚至申請三亞中院全院回避,運用各種手段,挑戰法律權威,妨礙案件正常審理,造成惡劣影響。

由於本案涉案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面廣,媒體廣泛關註,此次,三亞中院全面公開案件審理進程,廣泛邀請社會各界人士旁聽庭審,進一步保障群眾知情權,深化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實回應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關切與期待,全力踐行司法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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